首页 实时讯息 小说推荐
当前位置: 首页> 实时讯息>

东营市市场监管系统规范涉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2025-08-31 14:31:00

2025年以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深入部署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严格依法履职,规范办理执法案件,全面落实过罚相当、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公布一批涉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东营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减轻处罚案基本案情:2025年5月20日,东营市直播带货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某教育咨询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东营最专业的教师培训机构”、“某教育最专业、最负责的面试机构”等内容,且使用几个考试通过的学生的聊天截图作为证明。6月4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正式立案。经查明,东营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公务员、事业编面试咨询工作,自2024年12月1日起,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宣传招生的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某教育”上,用以招生宣传。上述广告系当事人自己制作,无广告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浏览量较少,违法时间较短,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在当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东营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对部分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体现了执法温度与力度的有机统一。一是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推动执法理念从“惩罚性”向“矫正性”转变,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二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强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三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纾困发展,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减轻处罚案基本案情:2024年8月5日,接投诉举报线索,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酒店客房内发现摆放有待销售的某品牌茉莉花茶152袋(外包装标有:净含量1.6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0610的共有92袋、生产日期为20240102的共有60袋,均未标注贮存条件)、某品牌铁观音72袋(外包装标有:净含量1.6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0329,均未标注贮存条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经查明,上述茶叶是当事人在某网上购物平台上购进的,购进时是大袋预包装食品,在大包装上标有贮存条件,提供给客人时是小包装1.6克/袋的,放在客房内免费提供给客人使用。除了被执法人员扣押的以外,其它的已经全部被客人使用完毕。当事人经营未标注贮存条件的食品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包装茶叶进行销售,同时未对消费者产生身体伤害,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意识到自己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生产厂家反馈产品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执法人员在收到投诉举报等相关案源之后要第一时间及时严谨地去现场核查,做到帮助当事人及时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可为了罚而罚,重在让当事人清楚知道自己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正。

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某大药房经营过期保健食品不予处罚案基本案情:2025年1月17日,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垦利区某大药房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陈列待售的“仁和”牌维生素C(甜橙味)保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保质期至2025年1月5日)。经立案调查,该药房于2024年9月29日以15.2元/盒购入30盒涉案产品,过期后售出1盒(35元/盒),库存13盒被依法扣押,违法货值金额4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理结果:鉴于本案系初次违法、货值不足500元、非餐饮环节,药房负责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采购票据,无证据表明售出过期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检查后发布召回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教育。

典型意义:本案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政策的标杆实践。一是充分彰显执法温度与精准,通过“首违不罚”机制,对非主观恶意、社会危害轻微的小微主体给予容错空间,避免“一刀切”处罚挫伤经营积极性,同时以教育替代惩戒,引导企业主动纠错。二是明确企业合规关键路径,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定期清查机制,对临期食品设立预警、下架流程;完整保存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及销售记录;发现问题后立即召回并公告,最大限度消除影响。三是推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通过“不予处罚+教育指导”方式,将执法资源聚焦于屡犯、高危违法行为,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企业需认识到“免罚”不等于“免责”,后续同类违法行为将面临从严惩处。

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某药店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减轻处罚案基本案情: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在辖区内某药店购买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存在问题。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单位经营场所开展线索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从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退热凝胶100盒,批号:20240402,规格:100ml,说明书、标签标示的适用范围及使用说明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于2024年5月6日至7月31日分别调配至其下41个门店销售,截至案发时共销售36盒。2025年4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截至案发时未收到消费者关于购买使用涉案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等表现的投诉举报或其他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投诉举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参照《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的规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9.10元;以上罚没共计5529.10元。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医疗器械监管领域规范执法的典型范例,具有多维度的指导价值,不仅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参照自由裁量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彰显了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减轻企业负担。本案揭示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产品质量管理中需警惕的风险点,第一类医疗器械虽管理相对宽松,但企业仍需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产品的说明书、标签等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进行审慎核查,杜绝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必须强化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将法规要求贯穿于采购、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从源头上防范违法风险。

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办理山东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且未标注水效标识的淋浴花洒不予处罚案基本案情:2024年10月8日,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花洒产品未加施中国水效标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诉产品,但发现当事人经营处有其他品牌豪华型手持花洒4个,均未标注中国水效标识、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台账等证明资料,执法人员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场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2024年10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案产品系由业务员送货上门推销时购进,无法提供具体进货日期,当事人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且未标注水效标识的淋浴花洒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本案中,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缺乏水效标识常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停止销售并自查自纠下架相关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未找到投诉产品,后转向检查同类商品,避免“投诉产品缺失即终止检查”的僵化操作,揭露当事人整体经营产品标识不合规的问题。在严格认定违法事实基础上,综合考量货值金额、主观过错(被动收货)、纠正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核心因素,裁量逻辑清晰,基于情节轻微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彰显法律权威,又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不予处罚不等于放任违法,执法机关通过立案调查、笔录制作等程序对当事人形成有效警示,促使其未来规范经营。(大众新闻记者 杜美萱 通讯员 刘新东 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