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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26.7公斤!遵义3男子干这事,领刑

时间:2025-09-15 08:55:00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今,生态保护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已为公众普遍知晓,但还有人为了吃野味顶风作案。在长江上游支流赤水河流域的桐梓县内,就发生了这么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三男子一夜之间非法捕捞水产品26.7公斤!

近日,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易某某、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8月期间,习水县男子易某某、袁某甲为了吃野味及牟取非法利益,曾多次在习水县三岔河、桐梓县新站镇等地的水域中使用电鱼枪非法捕捞河鱼,并将捕到的渔获物出售给陈某某所经营的鱼馆获利。

2023年8月10日,易某某、袁某甲及袁某乙在吃饭时,商量到河里捕捞野生鱼食用,如果捕得多,还可以出售获利,三人一拍即合。当晚,袁某乙驾车,三人从习水县出发来到桐梓县新站镇某河滩。三人明知该区域属于禁渔区,仍然选择下水捕鱼。为了防止被人发现,三人商议安排袁某乙负责在附近放哨,其余两人各携带电鱼枪下水电鱼,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5时许,三人才停手打道回府,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电鱼工具两套、捕捞的渔获物26.7公斤。

案发后,三被告人根据桐梓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评估报告》的修复意见,购买了17.8万尾鱼苗,投放到赤水河流域指定水域进行水生生物修复,易某某和袁某甲还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380元。

检察官提醒

生态保护,人人有责。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会破坏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切莫为了一时爽快,使用禁用渔具或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否则不仅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桐梓微检院

编辑:王芮涵